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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深化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

   2015-06-12 湖北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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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近年来,湖北省一直将加快科技优势转化作为科技创新的中心任务,不断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体系,营造科技成
  近年来,湖北省一直将加快科技优势转化作为科技创新的中心任务,不断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体系,营造科技成果转化的良好环境。
  湖北制定出台了《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科技成果转化十条”)。《暂行办法》对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属、收益分配等各项政策进行了更大突破。为落实好“科技成果转化十条”。2014年6月,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地税局、省检察院分别牵头制定出台了5个实施细则,省政府召开了全省科技成果转化“千人政策培训会”,着力解决政策执行层面的具体问题。
  湖北“科技十条”按照“实惠归个人,荣誉归学校、利益归社会”的原则,对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处置方式、收益分配机制进行了四个方面的突破性改革:一是改革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处置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的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授予高校、院所的研发团队。科技成果处置后仅需报所在单位和财政部门备案。二是改革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高校、院所研发团队在鄂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转让的收益,其所得不得低于70%,最高可达99%。三是改革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人事管理政策。离岗在鄂转化科技成果、创办科技型企业的科技人员,可以保留编制、身份、人事关系,档案工资正常晋升,5年内可回原单位;允许科技人员在岗转化科技成果,担任高校院所机关处以上领导职务的须辞去领导职务,给予5年时间以科技人员身份在岗创新创业,5年后根据本人意愿安排相应职务。四是改革科技人员职称评审指标体系。高校、院所高级技术职称评聘,参与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必须占有一定比例。将科技成果转化作为重要指标纳入科技人员考评体系。
  通过“政策松绑”和“政策宣讲”,有力调动了高校、院所、企业在鄂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据不完全统计,政策实施以来,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出台相关细则30余项,新创办企业243家(“科技十条”实施前历年累计创办企业429家),转化科研成果853项。2014年全省登记重大科技成果1778项,同比增长9.6%,技术合同成交额601.7亿元,同比增长43.7%%。湖北科技成果转化的突破性政策也在全国引起极大反响,央视《新闻联播》以“湖北下放处置权,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题,聚焦湖北科技成果转化新政及效应。湖北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系列政策为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提供了重要参考。
  2015年以来,湖北省进一步加大力度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改革精神。2月28日,全省科技体制改革专项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明确要求各部门继续推进“科技十条”及实施细则政策落实,进一步细化补充规定,完善细节。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等部门先后按照会议精神开展工作调研,推进政策落实。同时,省科技厅进一步加大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工作力度,全面启动实施“科技成果大转化工程”。设立省创投引导基金,采取“定向、间接、有偿投入”和“市场评价”方式,通过3年时间组织3000项先进适用科技成果在省内企业转化扩散,实现市州县全覆盖,带动社会投资过100亿元。以“国家技术转移中部中心”建设为契机,加快构建线上线下有效联动的技术转移中部中心,建设形成全省高校院所、企业、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创投基金广泛参与,成果供需信息丰富、沟通畅通、协作功能强大的科技成果转化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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