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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使用“头条”标识 互联网公司被判赔300万元

   2021-02-09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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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中新网杭州2月9日电(郭其钰)深圳故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网站命名与“今日头条”APP及其旗下的“头条百科”

中新网杭州2月9日电(郭其钰)深圳故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网站命名与“今日头条”APP及其旗下的“头条百科”网站名称极为相似或相同,并在网站首页多处使用“头条”标识,被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起诉。杭州铁路运输法院9日对该案进行宣判,认定被告深圳故事公司侵害了“头条”“今日头条”系列注册商标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字节跳动公司系国内知名互联网企业,其推出的“今日头条”应用在业内享有较高用户量和知名度。字节跳动公司、浙江今日头条公司共同享有涉案“头条”“今日头条”文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深圳故事公司作为与两原告具有竞争关系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意将其网站命名为“头条百科”,与两原告运营的网站名称极为相似或相同,并在网站首页多处使用“头条”标识。当网络用户在使用“头条”作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时,可以从众多网站中迅速检索到该网站,其客服人员在与客户沟通创建词条服务时,就该网站运营主体是否与两原告具有关联性问题亦存在模糊回应的情况。

法院认为,被告深圳故事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网站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头条”“头条百科”被诉侵权标识,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认为其服务来源与两原告的服务有特定的联系,侵犯了两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同时,被告深圳故事公司的侵权行为客观上已经造成相关网络用户的实际混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已经造成了不良影响,综合考虑深圳故事公司侵权行为涉及的领域、平台、规模、范围,法院对于两原告要求深圳故事公司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该案承办法官介绍,因此案商标侵权人的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故法院在按照法定赔偿标准,依法规范行使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体现一定惩罚性,确定被告深圳故事公司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00万元,彰显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充分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价值导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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