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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产业如何从全产业链放宽准入

   2015-05-27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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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自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体制改革以来,各行各业都在推进深化体制改革进程,其中能源行业的体制改革尤为抢眼。在新电改方案

自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体制改革以来,各行各业都在推进深化体制改革进程,其中能源行业的体制改革尤为抢眼。在新电改方案(即9号文)出台后,油气产业改革自然就成为业界新的期待。而未来油气产业如何改?重点改什么?社会各界存在诸多讨论。但万变不离其宗,无论是主张改革矿权制度还是主张管道业务独立,无论是主张从母公司剥离油服业务还是主张现有油气企业合并,未来油气改革始终都绕不开一个核心议题:如何放宽市场准入,充分发挥市场作用?

基于此,近日国务院批转的国家发改委《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及,要研究提出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在全产业链各环节放宽准入。“从全产业链各环节放宽准入”这个崭新提法可以说抓住了当前油气产业要害,点明了未来油气改革的重点和方向。

油气产业全产业链垄断程度高

“改革是由问题倒逼而产生,又在不断解决问题中而深化”,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重要论述阐明了一个深刻道理:改革,必须以解决问题为归依。那么,中国油气产业目前主要矛盾和问题是什么?综合来看,和电力、煤炭等其他行业一样,油气产业也存在市场制度不够完善、市场主体不够健全、价格机制不够顺畅、管理和监管机制不够科学,政府职能越位、缺位、不到位频现等诸多矛盾,但最突出的矛盾和问题莫过于油气行业市场集中度高,垄断现象突出,何况这种垄断现象不仅在某个环节存在,而是从上游到下游整个产业链都或多或少地存在。

1.原油进口环节的垄断:目前只有中化、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和珠海振戎等五家企业具有原油和成品油进口权。

2.原油勘探开采环节的垄断:据国土资源部统计,三大石油公司占全国探矿、采矿权面积的97.4%,占全国探矿、采矿权面积的98.9%。

3.原油加工环节的垄断:中石油和中石化两大公司拥有80%以上的炼油能力,全国500万吨/年以上的大中型炼油厂全部属于两大公司所有。

4.成品油生产与销售环节垄断:中石油、中石化和中海油三大公司占零售市场50%左右,占批发比重高达2/3;在油品仓储领域为40%左右。

5.油气管网运输环节垄断:截至2014年,中国已建成长输油气管网10.6万公里,其中,天然气管道6万公里,原油管道2.6万公里,成品油管道2万公里。另外还有约25万公里城市配套的燃气管网。在长输油气管网中,中石油约占85%,中石化占8%,中海油占5%,其他公司占2%。

按照产业组织理论,市场结构主要有完全竞争、垄断竞争、寡头垄断竞争以及完全垄断四种类型。而市场集中度则是对整个产业的市场集中程度进行测量的指标,用于衡量产业中企业的数目和规模分布,能反映出产业中市场垄断和竞争的程度,因此,我们可通过对油气产业市场集中程度的测算客观地描述油气产业的市场结构,主要采用产业集中度指数(CRn)。CRn指数是指某产业中规模最大的前几家企业的销售额、产出总量、职工人数以及资产总量等指标占整个行业总值的比重。根据近些年中国三大油气企业的数据测算,中国石油产业无论是上游产业还是下游产业的CR3指数一直以来都大于70%,属于极高寡头垄断竞争的市场结构。

油气产业的垄断主要是行政性垄断

对于产业垄断形成的原因,经济学家曼昆根据进入障碍将垄断划分为三类:经济性垄断、自然性垄断和行政性垄断。其中,行政性垄断是指政府利用自身资源或权利,通过一系列行政手段、行业经营规章制度和行业准入限制的法律法规等对行业准入实施的管制,设置市场进入壁垒,限制市场竞争对手的行为。对于中国油气行业来说,当前的垄断不仅有自然性垄断的原因,更是行政性垄断所导致的行业垄断。

1.原油开采生产环节的限制。根据《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国家对石油行业实行特许权经营制度,对石油资源区块进行特许权登记,只有三大石油公司以及陕西延长石油集团公司四家企业才有权代表国家对境内的油气资源进行勘探与开发,禁止四大石油公司以外的民营企业进入上游油气资源开发环节。此外,三大石油公司还拥有与外资石油企业合作勘探、开发、生产境内油气资源的专营权,以及与外资石油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的专有合同缔结权。

2.原油炼化环节的限制。1999年商务部颁布《关于清理整顿小型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意见》,关闭了没有经过国务院批准、没有列入国家原油生产计划以及生产不符合规范的小型炼油厂。2005年颁布《炼油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乙稀工业中长期发展专项规划》两个规划,规定新建炼油厂的单线产能需要达到800万吨以上,并且净资产能够覆盖初始投资额,那么新进入的炼化企业必须拥有超过100亿元的净资产,远远国际上的通行市场准入条件(250万吨产能,巨大的资产限制使得民营资本基本上不可能进入炼化产业。

3.成品油流通环节的限制。1999年,《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意见》,即38号文,规定了成品油业务全部由中石油、中石化两大公司经营。2001年9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意见》再次强调了两大集团的批发经营权,进一步赋予两大石油集团零售专营权。2006年商务部公布《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打破了两大石油企业在成品油批发领域的垄断专营,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从事成品油批发业务。但是两个核心条件: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拥有库存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

4.原油进出口环节的限制。中国的原油非国营进口贸易存在着两大“许可”:一是“配额制”:2004年之前,原油的国营进口贸易和非国营进口贸易都实行配额制。自2004年1月1日起,国家取消了原油国营贸易的进口配额限制,但是原油的非国营进口依旧实行配额制。商务部每年对民营企业下放部分原油进口配额。二是“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资质”,只有获得进口资质的企业才能从国外进口原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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