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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

   2006-01-04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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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贵州省科技厅黔科工通[2000]105号2000年9月6日 ? 第一条 为促进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贵州省科技厅
黔科工通[2000]105号
2000年9月6日 ?
第一条  为促进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及国务院 国发[1991]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文件及《国家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高新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 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和管理。?
第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部归口管理和指导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各省 、自治区、直辖 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当地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贵州省科学技术厅是认定贵州省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条   贵州省国家高新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按照国家科学技术部国科发火字[2000]32 4号文件划定的高新技术范围、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和《贵州省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进行认定:?
(一)电子与信息技术?
(二)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
(三)新材料及应用技术?
(四)先进制造技术?
(五)航空航天技术?
(六)现代农业技术?
(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八)海洋工程技术?
(九)核应用技术?
(十)其它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第五条  申请认定国家高新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四)已有两年以上的营运期,运行机制良好。?
(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的劳动密集型高 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研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
(六)年总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全员劳动生产率在15万元/人年以上,年人均利税在3万元以上,并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技术性收入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50%以上的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年总收入可限定在1000万元以上。?
(七)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专项列支,应占本企业年销售总额的5%以上。?
(八)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的60%以上。?
(九)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
(十)企业的注册经营期在十年以上。?
第六条  申报国家高新区外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除填报《贵州省高新技术企 业申请表》外,还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进行审验并提供相关有效文件的复印件,以及技术、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企业上年的企业会计报表及完税证明;从事医药、生物制品、化工、能源等特殊产品生产的企业还应出具有效的相关批准文件及生产许可证明文件。?
第七条  企业申报国家高新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时,须向所在地、市级科技 行政管理部门提 出申请,医药、生物、化工、能源等行业还应报主管部门审核,才能上报贵州省科学技术厅,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将统一颁发贵州省国家高新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第八条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按本办法第五、六条规定的条件对国家高新 区内、外的高新 技术企业每二年进行复审一次,对连续两年复审不合格的企业,将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收回认定证书及牌匾并通知税务机关取消所享受的优惠政策,并向社会予以公告。?
第九条  认定的国家高新区外高新技术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享受国家及地 方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条  按国家规定全部核减行政事业费的国家高新区外全民所有制科研单 位,符合本办法第五、六条的,可认定为国家高新区外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应先 上报贵州省科学 技术厅和工商、税务部门,并须按第六条规定重新进行申报认定,并须先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决定停止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高新技术企业应事先向贵州省科学技术厅上报有关材料,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国家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仍按照国务院国发[1991] 12号文件及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类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经过认定也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 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贵州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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