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科通〔2002〕23号
二OO二年二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科技厅纪检监察信访工作,使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得到及时、准确、妥善的处理,并使信访举报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纪检监察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来访等形式向科技厅纪检监察部门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科技厅系统党员、干部或党政组织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第三条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包括处理群众来信,群众来访及相关的调查核实,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信访登记、呈批、查办、督办、转办和审结归档。
第四条 贵州省科技厅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在省纪委、监察厅及厅党组的领导下进行,由厅纪检组长负责安排和协调,直接受理涉及厅机关干部和厅直属单位领导成员的信访举报。
对信访举报所涉及的重要案件的调查处理,要按照有关案件处理程序,提交厅党组会议研究。
第五条 反映科技厅党组管理的干部问题来信来访的处理办法。
1、无具体事实,线索或内容重复的信件,经纪检组长批准,登记后暂存。
2、反映的情节轻微构不成违纪的问题,纪检组长审批后,由纪检组、监察室通知被举报人,责成其作出说明,或找其谈话核实情况。
3、反映重要问题的信件,经纪检组长审批,向厅党组报告后,纪检组、监察室进行初查。
第六条 反映厅直属单位的干部问题的来信来访,除涉及单位副处级以上干部和其他不宜由本单位直接处理的重要问题外,一般转由有关单位查处,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调查处理结果。
第七条 凡上级交办,厅领导批办和有关部门转来的信件,纪检监察部门要作好登记、处理,并将查处结果按程序进行报告和反馈。
第八条 纪检组,监察室在处理信访举报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秉公办事,扶正祛邪、正确疏导的原则。
第九条 要不断地提高对信访举报查办的时效和质量,既要及时办理,又要注意查清问题,处理到位。
第十条 纪检监察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中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信访举报材料列入密件处理,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