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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

   2006-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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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黔府办发[2000]162号2000年11月21日 ? 为了扶持、促进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黔府办发[2000]162号
2000年11月21日 ?
为了扶持、促进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政府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为了加强创新基金管理,提高创新基金使用效益,特作如下规定:
一、创新基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通过促进企业和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规律、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新型投资机制。
二、创新基金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支持,增强其创新能力。
三、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四、创新基金的资金来源为省财政拨款及其银行存款利息。
五、创新基金面向在我省注册的各类中小企业,其支持的项目及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应当是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有本省特色、有较高创新水平和较 强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  化的项目。
(二)企业已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 管理制度;职工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0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 比例不低于30%。进行高新技术开发的项目,其企业人数和科技人员所占比例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企业应当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 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 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对于已有主导产品并将逐步形成批量和已形成规模化生产的企业,必须有良好的经营业绩。
六、创新基金鼓励并优先支持产、学、研的联合创新,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 、高附加值、能吸纳就业、节能降耗、有利于环境保护及出口创汇的各类项目。对得到国家 创新基金支持的企业可给予适当配套支持。
七、创新基金不得支持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单纯的基本建设、技术引进和一般加工工业项目。
八、根据中小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创新基金分别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资本金投入等不同的方式给予支持。
(一)贷款贴息:对已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的创新项目,原则上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其使 用银行贷款,以扩大生产规模。一般按贷款额年利息的50%?100%给予补贴,贴息总额一般 不超过4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80万元。
(二)无偿资助: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科研人 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补助。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40万元,个别重大 项 目最高不超过80万元,且企业须有等额以上的自有匹配资金。
(三)资本金投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九、省科学技术厅是创新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统 一受理创新基金项目申请并执行程序性审查,提出创新基金项目的评估、评审和招标标准, 并组织项目的评估、评审和招标工作,负责创新基金项目实施过程的综合管理、统计、监理和定期报告工作。
十、省财政厅是创新基金的监管部门,参与审议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对创新基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由具有一定权威的技术、经济、管理专家和企业家组成创新基金专家咨询委员会,为省科学技术厅提供技术咨询。
十二、凡符合创新基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要求提供相应申请材料;其中申请贴息的企业还需提供有关银行的承贷意见。
十三、积极引入竞争机制,推行创新基金项目评估、招标制度。凡符合招标条件的,必须通过公开竞争方式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十四、省科学技术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创新基金年度支持的项目建议,并会同省财政厅审定批准。项目批准后,由省科学技术厅与企业签订合同,并办理相应手续。
十五、省科学技术厅和省财政厅每年分批向社会发布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和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十六、创新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更不得挪作他用。
十七、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应当向省科学技术厅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省科学技术厅每年向 省财政厅报送基金年度预决算及执行情况。资助额4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完成后须提交会 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的专项审计报告。
十八、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企业需要对项目的目标、进度、经费进行调整或撤销时,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科学技术厅审批后,方可执行。
十九、已签合同项目经省科学技术厅批准撤销或者中止,企业应当执行财务清算,并将剩余经费如数上缴省科学技术厅。
二十、本规定由省科学技术厅和省财政厅共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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